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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 135 頁-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5條 …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得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規定之限制。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6條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與客戶訂定之證券投資顧問契約,除應符合第十條規定外,並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內容及收費方式。二、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投資組合建議及執行再平衡交易之運作方式、重要基本假設…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6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後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會廢止其營業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8條 …券支付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二、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相…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條 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按證券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條 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億元。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億元:(一)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二)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條 證券商之發起人,不得有左列各款情事: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三、曾服公務…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6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7條 證券商發起人,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時,按其種類,向本會所指定銀行存入左列款項: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一)僅經營股…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8條 申請在集中交易市場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取得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並按其種類依左列規定先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之承諾:一、證券自營商: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二…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9條 設置證券商,發起人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公司章程。三、營業計劃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四、發起人會議記錄。五、發起人名冊(…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0條 設置證券商,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二、公司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四、內部控制制度。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資產負債表。六、股東名冊。七…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0-1條 設置證券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發起人有第四條規定情事。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三、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四、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0-2條 …科技創新實驗案件之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得向本會申請許可改制為證券商:一、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等成效。二、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為閉鎖性…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1條 證券商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2條 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之業務種類,依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標準併計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3條 金融機構依銀行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兼營證券業務者,其申請兼營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4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除期貨商、自行買賣政府債券、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經本會基於政策考量專案許可或本標準發布前已許可兼營者外,以兼營下列各款之一為限:一、有價證券之承銷。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5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應按兼營種類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不足指撥營運資金者,應先辦理增資,始得申請兼營。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者外…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6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並應指定專任業務人員辦理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6-1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並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且無同規則第二十二條所定之情事。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為警告之處分。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本法…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6-2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證券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7條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二、營業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8條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二、經營證券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三、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四、經理人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8-2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二、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三、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四、其…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9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0條 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其財務狀況符合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所定之標準者。但因合併或受讓而增設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者不受最近…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0-1條 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證券商不符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1條 證券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但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免增加最低實收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