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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9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檢查其興建工程及試運轉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核發前,主管機關應驗證該設施已取得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2.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0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提出下列報告及紀錄,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之:一、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二、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
  3.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1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前項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2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
  5.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3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其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
  6.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4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其經營者應擬訂除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除役完成後,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檢查。前項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
  7.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6條 本章之規定,於一定重量或活度以下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其生產或貯存設施,不適用之。前項一定重量或活度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8條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視為已取得運轉執照,得繼續運轉至原核准有效期限屆滿為止。本法施行前,已負責操作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
  9.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9條 …公布施行後,以教學、研究、醫療為目的之新建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得以前項規劃籌建之最終處置設施暫代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處理、運送、貯存因教學、研究、醫療、農業或核能發電以外工業而產生之放射性廢…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以下簡稱生產設施)係指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生產放射性物質之設施。
  11. 行政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相關執業執照之人員,經完成生產設施運轉訓練及運轉操作實務訓練者,得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審查合格者,發給運轉人員證書:一、在職證明。二、主管機關…
  12. 行政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之生產設施運轉訓練及運轉操作實務訓練,設施經營者應將包括設施系統及運轉規範(包括正常、異常和緊急程序)之訓練課程、時數、師資、學員名冊,報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實施。前項生產設施運轉訓練之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運轉操作…
  13. 行政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建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申請或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或運轉執照者。二、政府依法設立之機關(構)或學校。三、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
  14. 行政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3條 …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申請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15. 行政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9條 …料貯存設施:六個月。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十個月三、核子原料生產設施:一年。四、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年六個月。
  16. 行政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3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
  17. 行政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相關執業執照之人員,經完成生產設施運轉訓練及運轉操作實務訓練者,得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審查合格者,發給運轉人員證書:一、在職證明。二、主管機關…
  18.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條 …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十三、…
  19.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
  20.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2條 …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十年。期滿需繼續生產或製造者,應於屆滿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換發。前二項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每年至少偵測一次,提報主管機…
  21.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前項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
  22.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
  23.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6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一、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二、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
  24.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8條 …嚴重污染環境。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製造,致嚴重污染環境。五、棄置放射性物質。六、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記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嚴重污染環境…
  25.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1條 …進行輻射作業。六、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建造或製造。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三年內完成清理。
  26.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5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與其設施、輻射工作場所、已許可之輻射作業及已核發之人員執照、證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辦理補正或換發。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
  27. 考試體能測驗規則 第13條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
  28.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9條 …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相關人員。三、實際從事彈藥製作、生產及測試之工作人員。但以所執行之工作確具高度危險性者為限。四、實際從事空中救災、救難、救護、偵巡、飛測、運輸及其他勤務之機組人員。但以所執行之工作確具高度危險…
  2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4條 …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
  3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0條 …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