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以下簡稱生產設施)係指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生產放射性物質之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