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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法施行前已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中級以上操作執照或經主管機關中級以上操作執照測驗及格之人員,得填具申請書,檢附操作執照或測驗及格證明,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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