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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1-1條 …證。前項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前二項機關、團體、機構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審查費數額、認證職類、等級與期間、終止委託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5條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
  3.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對前項之查察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4.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7條 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核結果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著有成效者,予以獎勵。二、技術不足者,予以指導。三、經費困難者,酌予補助。
  5.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8條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捐贈財產辦理職業訓練,或對職業訓練有其他特殊貢獻者,應予獎勵。
  6.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9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一、警告。二、限期改善。三、停訓整頓。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7.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依下列規定:一、政府機關設立者,依其組織法令之規定。二、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者,稱職業訓練中心或職業訓練所,並冠以設立主體全銜附設字樣。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稱職業訓練中心或職業訓練…
  8.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9.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及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等,並符合訓練品質規範。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10.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職業訓練師,按其訓練容量,每十五人至少置職業訓練師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算。前項職業訓練師,於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得由該設立主體符合職業訓練師資格之人員調充之。
  11.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先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後,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一、直接監督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二、負責人資料。三、職業訓練師名冊。四…
  12.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程序,應報請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13.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依前條程序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五、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
  14.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以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第七條程序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五、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六、捐贈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15.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許可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應於許可後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依第七條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證書:一、許可文件影本。二、負責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三、職業訓練師名冊。四、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五、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16.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設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設立目的。二、職業訓練機構名稱及所在地。三、設立主體名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四、擬設訓練職類、容量、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限、訓練目標及受訓資格。五、土地面積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情形。六、…
  17.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者,應報其直接監督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獨發給設立證書。但以該分支機構組織、人事及財務獨立者為限。
  18.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之記載;其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變更事項,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19.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員工待遇清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記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則及其他重要規章。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記錄,應永久保存。
  20.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受訓逾…
  21.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職業訓練機構不能依原訂業務計畫書辦理訓練,必須暫停全部訓練業務時,應於停訓前一個月,將停訓事由、停訓期間及在訓學員之安排,報各該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於同意停訓時應將有關資料報…
  22.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職業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一、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不實者。二、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者。三、訓練教材或訓練方式違反訓練目標者。四、收費不當者。五、經…
  23.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一、停辦或解散之事由。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並以自行完成訓練為原則。三、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四、賸…
  24.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職業訓練機構停辦、解散或撤銷許可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設立證書。
  25.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3條 …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二、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三、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五、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
  26.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3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一、推介就業。二、職業訓練。三、技能檢定。四、創業輔導。五、轉介相關單位。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27.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5條 …,或經社政、衛政或相關機關(構)轉介認定有就業需求者,由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
  28.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6條 就服機構提供求職人就業諮詢之實施方式如下:一、依求職登記之相關資料,諮詢求職人離職原因、工作經驗、失業週數、轉換工作次數及失業給付認定次數等相關資訊,檢視求職人就業歷程。二、針對求職人進行工作意願、工作能力、經濟需求、心…
  29.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7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就業目標或職涯不清楚之求職人,得提供下列職業輔導:一、運用職業輔導相關測評工具,評量求職人人格特質。二、評估個案潛能及分析適性評量結果,提供職涯發展建議。三、協助求職人探索職業興趣、釐清職涯發…
  30.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8條 就服機構對求職人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具有就業需求及就業能力者,得依求才職缺與工作機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就服機構於前項推介就業時,得運用就業促進相關津貼或補助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