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4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及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等,並符合訓練品質規範。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