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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 72 頁-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3條 …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公務人員。所稱教育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三項第六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所稱研究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
- 監察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審查登記。
- 考試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4條 合於改任換敘之現職醫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銓敘審定: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者,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先予試用…
- 考試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第3條 …簡任官等職務時,其考試或學歷、年資及職務評定結果,須比照合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始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考試職等標準 …格之一者:1曾任第十三等職務,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銓敘合格實授,或其他有關法律經銓敘機關認定具有第十四職等任用資格者。(二)學驗聲譽卓著,並具有非常卓越之領導能力。第十三職等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
- 監察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1條 審計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 監察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4條 …之:一、曾任擬任職務或現任次一陞遷序列之審計人員職務。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薦任升官等考試之會計審計及相關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或經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得適用上開職系之考試類科及…
- 考試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2條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其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全職專任公務年資(以下簡稱曾任公務年資)與現所任職務銓敘審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 考試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3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所附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之。未列入前項對照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其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由銓敘部會同各該…
- 考試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5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工作性質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曾任各職系公務年資,均得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二、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下者:(一)擬任職務為行政類職系者,曾任各職系…
- 考試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6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曾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年資,其考績(成)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依權責機關(構)訂定之成績考核法令辦理之考核…
- 考試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8條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一、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二、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三、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 考試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第2條 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俸給之支給,應依其任用(俸級)及考績案件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辦理。審計機關為應審核需要,得洽銓敘部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資料。前項所稱審計機關,在中央為審計部,在地方為審計處(室)。
- 考試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第3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未依法令規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或銓敘審定不合格者,其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組織法規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或其他原因而未送審者,除專案報經銓敘部核備者外,其俸給一律不得作正列支。二、擬任人員未在法定期間送審者…
- 考試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第4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人事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密切配合,認真負責嚴密審查,不得貽誤,違者依法懲處。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照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支給俸給者,應依法處理。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3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4條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6條 …有確實證據者。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7條 …金。三、丙等︰留原俸級。四、丁等︰免職。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9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年終考績年資中一月或十二月未足月者,均以一個月計;另予考績年資未滿一個…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