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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5條 責任業者停止製造、輸入責任物,或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免予列管情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一、廢止登記申請表(含切結聲明)。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停工、停業、歇業或廢止公司登記之證明文…
  2.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6條 …或進口量。但無須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物品或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免附繳費證明。
  3.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11條 責任業者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得檢具下列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扣抵其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一、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二、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三、不在國內廢棄…
  4.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13條 …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銷售予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量,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或輸入業者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及銷售發票申報扣抵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生質塑膠原料或平板容器板材非銷售予容器、平板容器板材或非平板類…
  5.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條 再生資源之輸入、輸出有影響國內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情形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提經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限制、禁止輸入或輸出項目。前項限制或禁止項目之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國…
  6.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條 限制輸入或輸出再生資源項目,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輸入或輸出。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再生資源之回收再利用情形,就特定限制輸入或輸出再生資源項目採總量管理方式。前項再生資源項目每年輸入或輸出之總量及配額管理,由中央主…
  7.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4條 限制輸入再生資源項目之輸入,應由回收再利用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輸入。前項之申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書件:一、申請表。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
  8.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輸入、輸出再生資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許可文件:一、曾輸出再生資源未經妥善回收再利用,經接受國政府通知並確認屬實者。二、曾遭查獲違法輸入、輸出再生資源二次以上者。三、曾遭主管機關廢止原核發之輸入、輸出…
  9.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7條 …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文件字號。二、再生資源項目。三、輸入或輸出者名稱及地址。四、負責人姓名及地址。五、輸出國或接受國。六、許可輸入或輸出數量。七、許可文件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前項第…
  10.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申請並經許可者,其進行再生資源輸入、輸出相關作業時,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件及許可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
  11.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許可文件:一、轉借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者。二、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者。三、輸入或輸出之項目與許可文件登載內容不符者。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致污染環境…
  12.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生資源屬國際公約列管之廢棄物者,其輸入或輸出準用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13.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間之再生資源輸入、輸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輸入、輸出大陸地區再生資源,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
  1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2條 …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始得運作:一、製造:製造場所。二、輸入、輸出及販賣:營業場所。三、使用:使用場所。四、貯存:貯存場所。
  15.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先取得貯存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始得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但依第二項規定合併申請時,不在此限。前項運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
  16.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一、製造、使用或貯存場所遷移。二、輸入、販賣營業場所遷移至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區域外。
  17.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條 …理方法。十五、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AIDC):指藉由不同輸入介面之讀取裝置自動辨識物件,並將擷取資料儲存至電腦系統,達到廢棄物識別之系統。十六、破壞去除效率(DRE):指主要有害有機物質(POHCs)以熱處理法處理時…
  18.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7條 …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之事業,不在此限。前項之紙本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一聯由事業於七日內送產生廢棄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以供查核,第六聯由事業存查,第二聯至第五聯…
  19.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5條 …性關注化學物質以管線輸送至運作廠(場)外者,其輸送管線輸出及輸入端廠(場)運作人,應於輸送管線設置可監測化學物質流量或壓力設備,且數值異常時能自動發出警報訊號,並自動記錄輸送管線流量或壓力數值,保存三十日備查。
  20.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8條 …所定資源循環相關產品、服務、營建工程、物品、包裝、容器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情形及再生資源、創新實驗運作或執行之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實施前項之檢查,得請求有…
  21.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4條 …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業者得自願遵行綠色設計準則…
  22.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6條 …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使用目標及方式,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重複使用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
  23.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備查。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自願檢具減量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減量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
  2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8條 …其包裝、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經限制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者,其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業者應定期提送營業量、生產量、進口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使用量、原料供應來源相關資料,…
  25.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9條 …式、期限、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輸入業者輸入第一項指定公告物品者,其於銷售該物品時之包裝應符合該項公告之規定。
  26.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之延長使用目標及方式,其製造、輸入或販賣該物品之業者,應以下列指定方式辦理,並設置必要設施;其執行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提供使用過之物品回收服務。二、重複填充。三、提供租賃、押金回收或回…
  27.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1條 製造、輸入、販賣、提供下列產品、服務之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並應依核准事項使用循環標誌於其產品、包裝或服務場所:一、循環產品:使用易於資源循環材質、一定比率再生材料或符合綠色設計準則等促進資源循環特…
  28.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依公告所定期限、方式,揭露及標示下列資訊:一、使用之材質及再生粒(材)料比率。二、包裝材質及重量。三、可維修性、耐用性及維修方式。四、回收、拆解及再利用方…
  29.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3條 製造、輸入、販賣產品或提供服務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保標章使用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證書者,應將環保標章標示於產品、包裝或服務場所。依前項規定取得環保標章使用權之業者,應提送環保標章使用情形、產品產量、銷售…
  30.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4條 未取得環保標章使用權之製造、輸入、販賣或提供服務業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使用環保標章於產品、包裝或其他消費者能取得之文件或資訊。二、擅自使用環保標章、證書、證號或文字進行標示、宣傳、廣告或其他對外之表示。三、變造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