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間之再生資源輸入、輸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輸入、輸出大陸地區再生資源,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