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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 200 頁-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4條 庇護工場得由法人或事業機構申請設立。
-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7條 …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地址。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四、營業項目。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綜合設立之機構,其人員及設施標準,應依各相關設立法規辦理。前項機構辦理庇護工場之場地,應與提供其他服務之場地區隔。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將職務再設計相關事項,委託依法設立之相關專業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7條 …,促進其就業。前項所稱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8條 …補助:一、雇主。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系所畢業者一…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6條 …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人以上。三、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四十人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以四十人計。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8條 …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物理治療、醫學工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9條 …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三、職業輔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七人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以七人計。職業輔導評量之項目、方式及辦理時程…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0條 …三條第五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二、經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三、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學校或團體。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1條 …三條第六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設立之就業服務機構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之相關機關(構)、團體。前項之單位應置就業服務員,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就業媒合服務每月服務…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2條 …第三條第七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二、計畫主持人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者。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條 …練及轉業訓練之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5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一、政府機關設立者。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6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8條 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0條 …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1條 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2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予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4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6條 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業訓練。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7條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0條 轉業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5條 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前項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7條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其每年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營業額之規定比率。其低於規定比率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以供統籌辦理職業訓練之用。前項事業機構之業別、規模、職業訓練費…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8條 前條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如左:一、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訓練費用。二、委託辦理訓練費用。三、指派參加訓練費用。前項費用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0條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須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職業訓練費用動支情形,報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