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 第6條 法規:職業訓練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相關法規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職業訓練機構 第6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