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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三、解決糾紛之調解與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四、保管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五、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六、承保機關依該委託契約保管性質,認定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前項契約得依前條第二項、第…
  2.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三、解決糾紛之調解與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四、移轉管理機構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五、移轉管理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六、受託準備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七、承保機關依該委託契約移轉管理性質,認定有…
  3.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6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
  4.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3-1條 …著者。二、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五、國內專門職業及…
  5.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6條 …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6.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解聘並註銷其聘書:一、涉及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二、涉有請託關說,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該職務或有損害本會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7.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3條 提出本院會議之事項如下: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二、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三、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四、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五、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六、關於…
  8. 監察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5條 監察委員得持本證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監察委員得持本證,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9.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 …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
  10.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27條 …左:一選舉總統副總統。二罷免總統副總統。三修改憲法。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11.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30條 …總統時。二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三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四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
  12.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39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13.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3條 …、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14.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5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
  15.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7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
  16.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8條 …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17.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9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18.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2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19.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20.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三西藏選出者。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六職業團體…
  21.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6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22.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7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23.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8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24.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9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25.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0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26.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1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27.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2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28.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4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29.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6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30.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