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 第54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 第55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
- 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第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
- 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
- 第60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 第61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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