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4 / 146 頁-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2條 …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經營商業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管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生技醫藥公司應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之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該已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股…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準廠房,指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園管局自行興建或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請准興建出售之建築物,並以新建未經使用且未經讓售者為限。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創設新公司或事業。二、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三、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四、設置或擴…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4條 …或其他機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曾經主管機關召集組成之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其轉讓出資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視為前項所定之技術合作。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現金。二、機器設備、零配件。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前項申請書、申報書格式及相關文件由主管機關…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7條 未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者,受處分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停止情形報請備查。未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8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應於開始實行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按時填報投資事業營運狀況調查表:一、實行投資證明文件影本。二、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證明之文件或營業執照影本。三、投資事業之股東名冊或持…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9條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但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情形,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第三條第二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0條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於實行後因故中止時,應於中止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實行後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時,應於匯回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1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於核定實行之期限內,尚未實行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期限屆滿時其許可失效。已實行投資而未能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者,其未完成部分之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效。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於…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2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申請事項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3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並限期命其將資金匯回。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認可之運送人。三、經核准在區內投資興建租售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四、除運送人及經核准在區內投資興建租售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以外之其他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五、位於高雄軟體園區、高雄軟體…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7條 …收管理費者,應於每期終了之次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經核准在區內投資興建租售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外之其他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應於每期終了之次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前三項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如有正當理由,…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依第三條核定之開發興建計畫,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或民間事業開發投資興建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評選開發投資興建人,並將甄選文件公告。前項甄選文件包括甄選須知、評選要點及合約書草案。第一項民間開發投資興建人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園管局或分局辦理開發投資興建人甄選時應成立甄選小組。前項甄選小組應置成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所在區園管局局長或分局分局長為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園管局或分局相關單位主管、外聘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參與公開甄選者,除須檢附第五條第三項所定之開發投資興建人資格文件外,並應檢附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繳納押標金。前項投資興建計畫書,其內容包括:一、投資計畫總說明:包括整體工作計畫。二、投資興建地點及範圍。三、財務計畫:包括資金…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甄選小組評選為最優開發投資興建人,應在甄選須知規定時間內與園管局或分局完成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契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約者,視為放棄權利,依前條規定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押標金於簽約後,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前…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社區土地開發興建時,開發投資興建人應向園管局或分局租用土地。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應於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合約後三十日內簽訂土地租約,依約繳付租金。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社區之綠地、道路及後巷使用土地,應由開發投資興建人攤租。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地價稅由園管局或分局負擔,其他法定稅捐及工程受益費等,由開發投資興建人繳納或攤付。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租用之土地,應自土地租約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核定開發投資興建計畫申請建造執照;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園管局或分局除收回土地外,已繳租金及履約保…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對承租土地範圍內地上改良物及廢棄物應自行拆除及清理,園管局或分局不負擔任何費用。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施工途中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繼續興建時,得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停工,另行協商善後事宜;因開發投資興建人之故意或過失無法進行,而致園管局或分局發生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由園管局或分局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條 …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2條 …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