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
前項申請書、申報書格式及相關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