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4 / 172 頁-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1條 設定地上權應收取地租,地租之收取標準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前項地租,於公告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2條 標售土地得標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後,招標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者,招標機關應於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得標人會同招標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招標機關並應以現況辦理點…
-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3條 招標機關應於標租土地得標人得標後三十日內,與得標人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土地坐落及面積。三、租賃期限。四、土地使用限制。五、租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六、租金調整方式。七、未依約繳交…
-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4條 …地上權契約。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土地坐落及面積。三、地上權存續期間。四、土地使用限制。五、地上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限制。六、地上權權利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七、地租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八…
-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5條 …上之總額。二、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三、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權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終止或撤銷原因發生。
- 行政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三、重劃負擔及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四、抵…
- 行政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正辦理中之重劃區鄉(鎮、市、區)長。十一、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由各重劃區之協進會推選之。十二、專家學者二人以上,聘期為二年。前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 行政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直轄市或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工程。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條 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條 …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一、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二、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三、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左列使用者:(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5條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券。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7條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1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5條 …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7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8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9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9-1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前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0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三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1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2條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3條 …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4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或田賦。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5條 …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6條 …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