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1條 法規: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1條 設定地上權應收取地租,地租之收取標準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前項地租,於公告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