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2條 法規:平均地權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