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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 72 頁-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0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公務人員於知悉機關或執…
-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1條 公務人員就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時,公務人員得請求服務機關提供之。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3條 為落實執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各機關防護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自我檢查執行情形。
-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4條 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應辦理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實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遇有突發、重大危急或其他必要狀況,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執行職務之工作場所、機具設備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得實施專案抽查。前二項定期及專案抽查作業,應作…
-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6條 公務人員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服務機關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服務機關拒絕者,得依本法規定提起救濟;其不提供或提供不足者,亦同。
-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7條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或職場霸凌申訴,而予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公務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戒或懲處,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理。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家四人及學者二人擔任之。三、被保險人代表八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推派二人;其餘代表洽請有關機關遴送本部核定聘任。前項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由機關或團體遴派(送)、推派出任者,應隨…
- 考試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提出於保訓會之據以處分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十…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條 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2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3條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4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各機關學校進用初…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5條 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或於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課程;其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6條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得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7條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及受訓人員之生活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退訓、停訓、重訓、註銷受訓資格、津貼支給標準、請領證書費用等有關事項,應依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規定辦理。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各主管機…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8條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9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0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經中央一…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1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2條 …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3條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4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5條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6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所領補助。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期間…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7條 各主管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9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公務人員接受各項訓練與進修之情形及其成績,列為考核及陞遷之評量要項,依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任用本旨,適切核派職務及工作,發揮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最大效能。
- 考試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2條 …專案核准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轉任金監會及所屬機關,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現職人員如具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
- 考試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3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對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並依派任職務按下列規定比照改任官等職等:一、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在所派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該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二、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