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0條 法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四章 通報與建議 第40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公務人員於知悉機關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虞,或機關所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