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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8條 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防止擺動,作業人員在其旋轉區內時,應以穩定索繫於構架尾端,使之穩定。二、吊運之鋼材,應於卸放前,檢視…
  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9條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
  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9-1條 雇主進行前條鋼構組配作業前,應擬訂包括下列事項之作業計畫,並使勞工遵循:一、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二、防止構材及其組配件飛落或倒塌之方法。三、設置能防止作業勞工發生墜落之設備及其設置方法。四、人員進出作業區之管制。…
  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0條 雇主於鋼構組配作業進行組合時,應逐次構築永久性之樓板,於最高永久性樓板上組合之骨架,不得超過八層。但設計上已考慮構造物之整體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1條 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用於放置起重機或其他機具之臨時性構臺,應依預期荷重妥為設計具充分強度之木板或座鈑,緊密舖設及防止移動,並於下方設置支撐物,且確認其結構安全。二、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
  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2條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配,地面或最高永久性樓板層上,不得有超過四層樓以上之鋼構尚未鉚接、熔接或螺栓緊者。
  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3條 雇主對於鋼構組配作業之焊接、栓接、鉚接及鋼構之豎立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敲出栓桿、衝梢或鉚釘頭時,應採取適當之方法及工具,以防止其任意飛落。二、撞擊栓緊板手應有防止套座滑出之鎖緊裝置。三、不得於人員、通路上方或…
  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4條 雇主對於鋼構組配作業之勞工從事栓接、鉚接、熔接或檢測作業,應使其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5條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二、對不穩定部分,應予支撐穩固。三、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四、切斷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或水管等管線。管中殘存可燃性氣體時,應打開全部門窗,將氣體安…
  1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6條 雇主對於前條構造物之拆除,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1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7條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位置從事拆除作業。但具有適當設施足以維護下方勞工之安全者,不在此限。二、拆除應按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三、拆除之材料,不得過度堆積致有損樓板或構材之穩固,…
  1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8條 雇主對構造物拆除區,應設置勞工安全出入通路,如使用樓梯者,應設置扶手。勞工出入之通路、階梯等,應有適當之採光照明。
  1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9條 雇主對於使用機具拆除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動力系鏟斗機、推土機等拆除機具時,應配合構造物之結構、空間大小等特性妥慎選用機具。二、使用重力錘時,應以撞擊點為中心,構造物高度一點五倍以上之距離為半徑設置作業區,…
  1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0條 雇主受環境限制,未能依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設置作業區時,應於預定拆除構造物之外牆邊緣,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承受臺:一、承受臺寬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二、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且密舖板料。三、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六百公斤以…
  1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1條 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免其任意倒塌。三、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
  1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2條 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飛落之措施。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1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3條 雇主對鋼鐵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鋼構、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有防止各該構件突然扭轉、反彈或倒塌等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二、應由上而下逐層拆除。三、應以纜索卸落構件,不得自高處拋擲。但經採取特別措施者…
  1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4條 雇主對於高煙囪、高塔等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派專人負責監督施工。二、不得以爆破或整體翻倒方式拆除高煙囪。但四週有足夠地面,煙囪能安全倒置者,不在此限。三、以人工拆除高煙囪時,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該施工架並應隨拆…
  1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5條 雇主對於從事構造物拆除作業之勞工,應使其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2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6條 雇主對於油漆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通風、換氣,以防易燃或有害氣體之危害。
  2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7條 雇主對於噴漆作業場所,不得有明火、加熱器或其他火源發生之虞之裝置或作業,並在該範圍內揭示嚴禁煙火之標示。
  2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8條 雇主對於正在加熱中之瀝青鍋,應採取防止勞工燙傷之設施。
  2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9條 雇主不得使熱瀝青之噴撒作業人員在柏油機噴撒軟管下操作,如人工操作噴撒時,應有隔離之把手及可彎曲之金屬軟管。
  2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0條 雇主應提供給從事瀝青作業所必須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2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1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2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2條 雇主對於臨時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選擇乾燥及排水良好之地點搭建。必要時應自行挖掘排水溝。二、應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三、應使用合於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之飲用水及一般洗濯用水。四、用餐地點、寢室及盥洗設備等應予分設並保…
  2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3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方法及疾病症候等。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防治急救品。三、應防止昆…
  2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3-1條 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適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29.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第四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
  30.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