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3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一章 構造物之拆除 第163條 雇主對鋼鐵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鋼構、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有防止各該構件突然扭轉、反彈或倒塌等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二、應由上而下逐層拆除。三、應以纜索卸落構件,不得自高處拋擲。但經採取特別措施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