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2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一章 構造物之拆除 第162條 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飛落之措施。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