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條雇主對鋼鐵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鋼構、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有防止各該構件突然扭轉、反彈或倒塌等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二、應由上而下逐層拆除。三、應以纜索卸落構件,不得自高處拋擲。但經採取特別措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