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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 53 頁- 考試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6條 …時交辦事項,達成具體成果。三、搶救災害、危險或消弭意外事故,處置得宜,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四、奉派參與其他機關業務事項,團隊工作表現獲致主辦機關肯定。五、其他經由團隊協力合作,表現優良之事蹟。前項獎勵得依下列方式擇…
- 考試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12條 …免受或減少損失。(七)搶救重大災害、危險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八)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九)為國家爭得重大榮譽或利益有具體事蹟。(十)其他具體傑出…
- 考試人事管理條例 第5條 人事處置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人事室置主任,其職位之列等分為第六至第九或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人事管理員,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前項人事室主任列等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未實施職位分類之機關,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25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戒或懲處。
- 監察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接到糾正案,逾二個月尚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覆者,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
- 監察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0-1條 …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經質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同、類似違失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本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 監察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糾正案於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將應行改善或處置情形答覆監察院後,有關委員會應先交由提案委員核簽意見再行召開會議討論。但提案委員未於一個月內提出核簽意見者,委員會得逕行處理。委員會審查後認為適當,即決議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
- 監察審計法 第77條 …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一、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二、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