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條例 第5條 法規:人事管理條例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5條 人事處置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人事室置主任,其職位之列等分為第六至第九或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人事管理員,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前項人事室主任列等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未實施職位分類之機關,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人事人員之職稱、職等,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悉依本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