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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備查。調處委員變動時,亦同。前二項規定,於裁決委員會準用之。當事人得向調處委員會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調處委員名簿。
  2.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訂定調處期日,並製作調處通知,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送達於當事人。其經調處委員面告調處日、時及處所請其到場並載明紀錄者,與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曾以書面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第一次調處期日之通知,應於七日前送達。
  3.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當事人得共同選定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前項選定後,未被選定之調處委員於調處期日,得不到場調處。
  4.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管轄。裁決委員會為指定後,應即通知當事人及受指定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事件如經其他調處委員會受理者,並應為通知。
  5.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主任委員應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申請,為迴避之決定。
  6.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稱申請不合法者,指其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申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二、申請人或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三、由代理人申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四、當事人不適格者。五、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六、未依…
  7.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項規定為移送時,應將有關書件送交受移送之調處委員會,並即通知當事人,其有代理人者,亦同。
  8.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就同一公害原因分別申請調處者,調處委員會得合併進行調處。
  9.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為選定後,調處委員會得不通知未被選定之人於調處期日到場。選定之通知,於送達相對人後,發生效力。被選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其他被選定之人仍得為全體申請…
  10.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調處委員會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及請求調查證據之拘束。
  11.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調處委員會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提出文書、表冊及物件。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詢問證人或鑑定人,或取得當事人、鑑定人及證人之書面意見。三、請有關機關協助提供有關文書、表冊及物件。四、…
  12.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於調處進行中,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有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13.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相對人以書面或於調處期日以言詞明示拒絕調處者,調處不成立。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連續二次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望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14.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調處不成立者,調處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作成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當事人。
  15.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日。二、裁決委員及紀錄職員姓名。三、公害糾紛事件。四、到場當事人、代表人及代理人姓名。五、程序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六、當事人所為之聲明或陳述。七、證人之陳述或鑑定人之鑑定結果。前項詢問紀錄,應向當事人朗…
  16.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裁決委員會行詢問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申請,由其一造陳述而為裁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陳述而為裁決。如以前已為陳述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書面之陳述者…
  17.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申請,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單獨或共同為之。
  18.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當事人申請裁決時,其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繳納之費用,得申請裁決委員會裁決兩造比例分擔或由相對人負擔。
  19.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處理之公害糾紛事件,得經當事人之同意,移送該管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並免繳調處費。
  20. 行政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7條 …日起十日內為之。前項之認定查驗期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超過十日。第一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
  21.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9條 文化部於解聘董事及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22.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委員有前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
  23.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14條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24.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16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裁決委員會應依當事人或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之申請,指定調處委員會管轄︰一、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之發生地涉及數直轄市、縣(市)者。二、二以上調處委員會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三、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因…
  25.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19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經調處委員會之許可,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調處委員會為前項許可時,應斟酌當事人之意見。
  26.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0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申請或進行調處。被選定之人得予更換或增減之。第一項之選定及前項之更換或增減,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相對人。
  27.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1條 調處委員會認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以選定當事人進行調處為當者,得建議或協助當事人為選定。
  28.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3條 …處程序應公開進行之,但調處委員會認為公開有妨礙調處之進行並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5條 …學者從事必要之鑑定。其鑑定費由政府先行支付,如經確定其中一造當事人應負公害糾紛責任時,由該當事人負擔之,並負責返還政府。
  30. 行政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6條 調處委員會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雙方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