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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第6條 …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
  2.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對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其公式如下:[(Pt-Pt-1)÷Pt-1]×100%≦(△CPI-X)。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含下列項目:一、定期租用費:按每日…
  3.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公式之各項參數意義如下:一、Pt: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或費額(以下簡稱費率)。二、Pt-1: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其前一年度…
  4.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5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每一實施年度之主要資費依第二條所定公式調整時,應依下列之規定:一、(△CPI-X)值大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調升百分比不得超過(△CPI-X)值。二、(△CPI-X)值小…
  5.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6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主要資費依前條規定得調升者,於實施年度內每次調整資費時,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不得超過依前條第一款所定調升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市場顯著地位者於實施年度內調升主要資費之幅度未達前條第一款所定上限者,其未調足之…
  6.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級距之訊務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第五條規定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百分比。如…
  7.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8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第一項批發價格…
  8.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9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就主管機關公告主要資費之訂定或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十四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後依預定實施日實施。但預定實施日早於公告日起七日以上者,應…
  9.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0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一、訂定或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費率對照表。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日。三、定有實施期間者,其適用期間。四、特定實施地區者,其地區名…
  10.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1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經核定訂定、調整之主要資費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促銷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
  11.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2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組合式費率、套裝費率或數量折扣費率者,其組成之資費含主管機關公告之主要資費者,應依第五條至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前項所稱組合式費率,係指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服務不同資費項目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
  12.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3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陳報或實施之主要資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一、資費之訂定或調整違反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規定。二、違反第二條規定之公式、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
  13.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4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每一實施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要資費項目向主管機關陳報實施年度內有關資費訂定或調整之詳細資料。
  14.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5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調整及其促銷方案,除主管機關公告之主要資費外,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取消時亦同。前項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
  15.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稀少性或特殊研究領域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四、該等從業人員之市場平均薪資水準,並附佐證文件。五、該等從業人員之預期績效及績效評核方式。六、其他本會要求檢附之文件。前項申請由本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時,財團法人應派員於…
  16.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制:一、頻率使用效率。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17.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二、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三、市場公平競爭影響。四、消費者權益影響。五、供給人及承用人營運違規紀錄。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七、申請用途促進新興技術或服務發展。八、國家安全。
  18.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考量市場公平競爭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市場占有率及集中程度之變化。二、從事價格或服務競爭之可能性。三、促進網路設置與技術升級之可能性。四、形成市場進入障礙之可能性。五、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競爭之因素。主管…
  19.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普及服務實施年度(以下簡稱實施年度)前一年六月一日前,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地區為實施單位,提出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擔任不經濟公用…
  20.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件所計算之成本:一、依現行最具成本效益之技術。二、依現行競爭市場之材料及設備價格計算相關成本。三、依現行競爭市場之資本報酬率計算資金成本。四、依未來需求之期望值計算投入量,排除過度投資之成本。普及服務提供者提報之成本資料…
  21.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1條 …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2.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1條 …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驗證機關(構)辦理前項抽驗之器材應由市場購買,並得檢具相關購買證明向取得審驗證明者請求支付購買費用,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拒絕。但市場無法購樣者,得限期要求取得審驗證明者無償提供。驗證機關(構)辦理第…
  23.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條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
  24.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6條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
  25.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6條 …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符合第一項…
  26.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7條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三、…
  27.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8條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提供電…
  28.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9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
  30.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