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6條 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