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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13條 用人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七日內,將報到情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14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規定派代,完成分發程序。
  3.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第2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受訓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規定,申請複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制定之。
  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3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及規劃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受委託運用機構所提基金運用計畫之審核事項。四、關於公務…
  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條至第十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8.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9.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前項預防及保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
  10.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得聘請各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諮詢會得就所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政策、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11.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5條 …、督導抽查所屬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十一、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各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防護委員會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各機關…
  12.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6條 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13.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8條 …構加強聯繫。六、對於依法規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公務人員之危害暴露低於該標準值。七、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各機關宿舍必要時得比照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14.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0條 …危險之必要措施。各機關對於經依法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提供公務人員處置或使用。但其他法規已規定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15.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應建置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所需環境及設備。
  16.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3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發生危害之虞時,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引導公務人員至安全場所。
  17.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操作、使用或駕駛之機械、設備、器材、交通工具,應定期保養維護,以維持安全使用狀態。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所提供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及住宿或休憩設施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隨時注意檢修、維…
  18.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5條 各機關應檢視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產生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並採取必要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前項危害,應特別注意下列危險來源及事項:一、工作場所、位置之建置與裝設。二、執行職務之過程與時間。三、執行職務之資格與能力。
  19.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6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一、依業務需要加強與當地警察機關聯繫。二、提供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得依規定洽請當地警察、消防及衛生機關派員隨護或提供防護器具。三、提供支援特定勤務公務人…
  20.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7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危害生命、身心健康之資訊,應事前告知。各機關應建立與執行職務相關危害場所及其危險性質之資料,並供隨時查閱。
  21.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8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定期實施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各機關對於執行危險職務之公務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
  22.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9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對於經常暴露於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之公務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前項一般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危害安全及…
  23.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0條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之女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24.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1條 各機關發現公務人員罹患或疑似感染法定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保等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並配合衛生、環保等機關採取適當之防疫、環境整潔及監控措施。
  25.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為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者。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機關,係指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具有前項高風險職務者。
  26.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8條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時,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即採取下列措施: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二、通知該公務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
  27.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9條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
  28.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1條 …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
  29.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2條 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向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服務機關依第五條第四項免設防護委員會者,公務人員得逕向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各機關人員遭受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
  30.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5條 …,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各機關因接獲被霸凌公務人員申訴而知悉時:(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二)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三)對行為人為適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