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0條 法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三節 身心健康防護 第20條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之女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