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9條 法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 第一節 通則 第29條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五、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六、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七、其他必要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