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四章 通報與建議

條文:
第25~28條(共 4 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等情事,應即報請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
必要時,各機關得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公務人員於知悉機關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虞,或機關所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立即通報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
公務人員就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
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出前項建議而予不利益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時,公務人員得請求服務機關提供之。
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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