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2 / 65 頁-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運作,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一、自行查核制度:由經辦單位人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二、內部稽核制度:指定專人(下稱專責人員)負責查核並評估自行查核辦理績效,包括…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他不正當情事。二、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不法圖利或侵害農業保險業務經辦單位之利益。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及溝通管道,俾員工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迅速釐清。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算支應所需費用:一、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二、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9條 …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二、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農業領域之專家或曾任大學教授前開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四人或五人。三、曾任司法官、律師、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法制業務三年以上者或法學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完成。三、加強保育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四、非農業使用之山坡地: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核定之施工期限。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規劃,指依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辦理農業區域發展規劃,就農業發展、自然文化景觀及生態維護、水土資源保育利用、產銷配合發展等所訂區域性農業綜合規劃;所稱水土保持細部計畫,指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所實施水…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一、能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計畫者。二、區域內自然條件及農業經營形態具有代表性者。三、區域宜農牧地集中,且具有繼續開發可能者。四、區域內土地能積極實施適當水…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農監會隸屬農業部,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定該部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農業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專家四人。二、農民代表五人。三、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或縣…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農監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部農民輔導司司長兼任;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農業部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農監會重大決議事項應報請農業部核定後執行之。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農監會所需經費由農業部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條 為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對農、林、漁、牧業之損失,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特制定本法。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三、保險業: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4條 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保險業依保險法之規定,農會、漁會準用該法第一章至第三章之規定。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前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6條 農業保險依不同保險標的特性及政策目的,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前項保險人得將農業保險作業委託農會、漁會辦理。農會、漁會擔任第一項保險人之資格條件、申請許可程序、廢止許可、保險人依…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7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其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8條 農業保險得視政策目的及農、林、漁、牧個別產業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強制投保對象未依規定投保者,主管機關得不給予或酌減與該保險標的相關之補助、補貼、獎勵、輔導、救助等相關措施。前項強制投保之標的…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9條 農業保險之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經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交付方式者,不在此限。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協助保險人研發農業保險商品。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前項補助或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基準、補助或獎勵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2條 保險人承保農業保險危險,應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為之。前項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由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負責執行,就保險人移轉之危險,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或國外為再保險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前二項…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3條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下列業務:一、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二、基金收入及資金運用事宜。三、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四、勘損人員教育訓練與人才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並得接受保險人委託辦理勘損事宜。五、農…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4條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一、政府捐助。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四、捐贈收入。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六、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新臺幣一百億元,…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5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捐贈,經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出具證明,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6條 保險人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前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十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十五年為限。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7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成立專戶,專款專用,並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專戶之資金來源與用途、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包含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