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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之維護或修繕工程。六、僅位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陸域緩衝區之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以下簡稱漁電共生)設施案件,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已將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許可條件納入其主管電業申請法規訂定海岸利用管理相關審查規定,且該案件所在漁電共生…
  2.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所稱水路,指為農事經營需要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圳路及灌溉蓄水設施。
  3. 行政住宅法 第32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因故無法繼續營運,社會住宅經營者對於其入住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經營者不予配合,強制實施之;必要時,得予接管。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
  4. 行政住宅法 第35條 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非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其轉租對象應以第四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
  5. 行政住宅法 第36條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
  6. 行政住宅法 第37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對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周知。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前項之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住宅法 第38條 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四、其他違反租約中得…
  8. 行政住宅法 第57條 社會住宅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配合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9.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7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
  10. 行政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第4條 …二十三條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申請許可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一、申請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每件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二、申請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每件新臺幣五千八百元…
  11. 行政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國家公園事業紓困辦法 第2條 …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國有財產法等法規訂定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販售商品、提供遊客服務之商店、住宿或停車場等場所或設施,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者。
  12. 行政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國家公園事業紓困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依前條規定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繳納之權利金及租金(以下簡稱權利金及租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起補貼百分之五十,期間為三個月。有下列情形者,業者得檢附申請書(如附表)向管理處申請補貼權利金及租…
  13. 行政建築法 第77-3條 …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使用。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使用其機械遊樂設施:一、應依核准使用期限使用。二、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設施項目及最低金額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三、應定期委託依法開…
  14. 行政建築法 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
  15.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4條 …人,承租人不得拒絕。但情況急迫不及通知,不在此限。本部委託之經營管理者依前項規定訪視住宅,應於訪視前敘明訪視理由及時間,並檢附書面通知送達證明等文件,報送本部。本部應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承租資格予以查核。必要時得由承租人依…
  16. 行政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3條 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住戶(以下簡稱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向經財政部核准或許可設立登記之保險業辦理投保。
  17. 行政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5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
  18. 行政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6條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遷離公寓大廈時,其補償義務自遷離之日起隨同消滅;並得向其他住戶請求返還其所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之未到期部分。依前項規定返還補償差額費之住戶,得向其他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
  19.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自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日起,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由接管人行使。
  20. 行政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6條 …申請濕地等級之合理性。(四)申請濕地與相關計畫相容性,其後續經營管理之社會成本與保育價值是否具相當性及合理性。四、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率。
  21.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條 …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三、管線事業機關(構):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之事業機關(構)。
  22.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工程計劃、經營計劃及有關文件向供水區域所在地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政府為之。經初審後分別轉報經濟部、內政部核辦;供水區域在直轄市內者,向直轄市政府申請之。供水區域涉及臺灣省二…
  23.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5條 一自來水事業經營二個以上供水地區之供水者,應依各該供水地區分別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24.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經營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一、事業之緣起。二、供水區域及附圖。三、計劃經費及財源。四、事業機構之形態與組織。五、售水方式及售水量之估計。六、水價及量水器使用費之擬訂。七、民營…
  25.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8條 …者。二、工程計劃符合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及有關規定者。三、經營計劃切實合理,且符合公益上之要求者。四、供水區域與其他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無重複者。
  26.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3條 …時令有關縣(市)政府發給建築執照及對於該興辦自來水事業工程與經營計劃之實施予以監督輔導,並定期呈報內政部、經濟部備查。
  27.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6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為實施區域供水或統一經營,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證,應限期繳銷,由改組後成立之自來水事業申請換發專營權證。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如延不繳銷專營權證,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主動註銷之。應歸…
  28.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7條 …已經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註銷專營權證之自來水事業仍擅自經營者,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處罰之。
  29.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9條 自來水事業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擬繼續經營該事業者,除公營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外,民營自來水事業應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依第四條之程序為繼續經營及展延自來水法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之申請。
  30.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2條 …經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一次通知仍未辦理者,視為無意繼續經營,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不經該事業之申報,籌劃收歸公營或招商承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