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9條 自來水事業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擬繼續經營該事業者,除公營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外,民營自來水事業應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依第四條之程序為繼續經營及展延自來水法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