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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5條 法務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二、評閱第三條第一項第九…
  2. 行政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8條 申請人資格條件、品德調查結果、書狀或專門著作評閱成績及面試成績之審查,由遴選委員會辦理。
  3. 行政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遴選委員會應為不予遴選之決議: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二、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三、最近或離職前五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申誡以上…
  4. 行政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2條 實任檢察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應依本辦法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本辦法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申請時之服務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退休或離職時之服務機關。服務…
  5. 行政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3條 服務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作成核發或駁回申請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6. 行政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4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一、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或因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經懲戒法院為免議之判決。二、最近五年,曾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7. 行政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服務機關應停止審查程序,於懲戒程序終結後再行審查。但申請人撤回申請或另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本法第九十四條所定之行政監督權人以所屬機關名義函報建議法務部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
  8. 行政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應駁回其申請。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9. 行政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7條 服務機關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後,申請人始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廢止該證明書。但其受懲戒、懲處處分或免議之原因事實,自退休或離職之日起回溯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服務機關於作成前項廢止證明書之處分後,應以書…
  10. 行政行政執行法 第8條 …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
  11. 行政行政執行法 第9條 …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12. 行政行政執行法 第17-1條 …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四、…
  13.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7條 …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前項申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並通知申請人。不服機…
  14.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1條 …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
  15.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條 …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
  16.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職人員迴避,得提出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管理人之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17.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機關代為受理或辦理。
  18.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
  19.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職人員之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二、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其為營利事業、非營利…
  20.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三項所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候選人。
  21.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5條 本款所稱商標人員,指辦理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其他商標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22.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6條 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23.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3條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之返家探視,指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由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24.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4條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申請之返家探視,指收容人有下列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由機關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一、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
  25.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5條 前二條之返家探視,應由收容人或其親友提出申請書向機關申請之。由收容人親友申請者,機關應於接獲相關文件後,立即轉交收容人,並記明接獲及轉交時間,經收容人確認同意返家探視後辦理之。前項申請,應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內向機關提出:…
  26.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6條 依第三條申請返家探視,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死者之死亡證明書。二、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27.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7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申請返家探視,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二、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28.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8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申請返家探視,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二、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29.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9條 申請人依第六條至前條提出之申請文件不備時,機關應限期通知其補正。第六條至前條之文件,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之。
  30.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返家探視之申請:一、由親友申請返家探視,而收容人不同意。二、未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書或檢附相關文件,不能補正;或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三、申請探視對象與收容人間,不符第三條或第四條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