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5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5條 本款所稱商標人員,指辦理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其他商標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