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9條 法規: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申請人依第六條至前條提出之申請文件不備時,機關應限期通知其補正。第六條至前條之文件,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