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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水污染防治費審查及查核作業,得通知徵收對象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資料:一、水質採水質檢測值者:(一)水樣水質檢測報告及計算表。(二)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二、水量採累計…
  2.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9條 徵收對象申報之水污染防治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逕依其運作情形、查核結果、實際量測、各項用水來源之憑證、水量平衡圖或有關資料,核定其應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免申報…
  3.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0條 徵收對象申報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經審查核算不足者,應依期限補足差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前項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不予退還,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4.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2條 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一、事業排放之廢(污)水,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形。前項第一款未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就其未納入且排放於地面水體之廢(…
  5.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3條 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二、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元。符合前項之規定者,仍應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水污染防治費。
  6.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4條 …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或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由申報義務人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指下列情…
  7.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5條 水污染防治費應繳金額及利息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單次計息總額未達新臺幣十元者,免繳利息。
  8.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6條 …對象有偽造、變造、以故意方式短報、漏報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水污染防治費者,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金額。但開徵水污染防治費未滿五年者,則自開徵日起計算追溯應繳金額。前項追溯應繳金額,自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
  9.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2條 …stics,以下簡稱OBD):指具有經由車上電腦監控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使用狀況及偵測故障之能力,並可儲存故障碼及顯示故障指示信號功能之系統。五、複合動力電動機車:指同時具備內燃機引擎及電動馬達發電機系統兩種動力來源之機…
  11.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3條 機車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七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12.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準之判定依據: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或申請人選擇代表該引擎族最高污染排放之車輛,於國內依下列規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之測試結果:(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二)中華民國一百十…
  13.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8條 …關申請合格證明之變更,並檢附變更前後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排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變更。
  14.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一、每一量產機車均應為合格證明所載之車型,所有影響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有關項目及排放控制系統、元件,必須與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核可事項之資料相符。二、申請人提供代理商、經銷商、售後服務單位(包括保養、服務、維修之廠、站…
  15.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件,或其所裝置之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或元件無法有效運作,經研判有污染之虞者,應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符合排放標準第七條之測試結果報告。三、該機車無法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測試時,得檢具經中央主…
  16.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記載製程、儲槽之原(物)料及產品種類,使用附表所列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制物質(以下簡稱管制物質),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
  18.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3條 …)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等敏感受體資訊。四、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失效之緊急應變措施。五、公私場所模擬製程設施、儲槽、裝載操作設施及設備元件等可能洩漏之設備,所導致污染物嚴重洩漏之影響範圍分析資料。六、公私場所因應…
  19.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5條 …機關核定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預防整備事項,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演練,該演練得與其他事業單位相關演練一併辦理。公私場所辦理前項事故演練後,得依演練結果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並應檢附演練相關資料,於演練後三十日內報…
  20.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6條 公私場所使用管制物質種類改變或發生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核定。但因特殊情形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為一年。直轄市、縣(市)主…
  21.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內公私場所發生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致空氣品質惡化時,應於接獲公私場所通報或民眾陳情後二小時內使用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以有線電視及廣播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於事故處理情形與…
  22.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8條 …應措施:一、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二、令公私場所立即控制大量空氣污染物排放。三、研判突發事故影響程度。四、監測及採集事故環境之空氣污染物。
  23.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9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所稱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事故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導致十人以上送醫就診。二、事故污染範圍涵蓋規模達三十人以上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三、事故未達前二款情形。但可預見災害對社會…
  24.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發布前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公私場所至遲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25. 行政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取得機車排氣檢驗認可證並接受委託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二、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於固定地點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三、移動式…
  28. 行政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第2條 …種類如下:一、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人口密集及可能發生高污染、人員曝露之平均污染濃度或能反映較大區域空氣品質分布狀況之地區。二、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交通流量頻繁或能反映因交通排放發生高污染之地區。三、工業空氣品…
  30. 行政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第3條 …長期空氣品質狀況為目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反映當地污染情形為目的,各級主管機關並應考量下列因素選定站址:一、欲設置之空氣品質監測站種類。二、污染源之分布、類型及污染物濃度分布。三、地形、地勢及氣象條件。四、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