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0條 法規: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20條 徵收對象申報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經審查核算不足者,應依期限補足差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前項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不予退還,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