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0條 本辦法發布前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公私場所至遲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