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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條 …,包括中科院管理之下列財產:一、設立前,除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資產外,由中科院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經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第六條同意無償提供使用並完成管理權移轉中科院之財產。二、設立後,各級政府機…
  2.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8條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條例審查案件,認定裁判有部分不當審判之情事者,得視其具體情形,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就其執行可得補償基數,酌減二十個以下基數。
  3.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
  4.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改建基金對原眷戶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或依第十九條第五項購置主管機關選定之政府興建住宅、國民住宅或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興建之眷宅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應自行負擔部分,或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補償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撥交主管機關,作為改建基金。前項拆遷範圍內之原眷戶,由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拆遷補償;違占建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依規定辦理。
  6.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21-1條 …育發展趨勢,推廣終身學習,提升教育品質及科技研發能力,得設置基金。前項基金之收入來源、用途、投資項目範圍、預算編製、決算編造、會計制度等事項,準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但捐贈收支、場地設備管理收支、推廣教育…
  7.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1條 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各機構事業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辦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
  8.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2條 …年資。三、下列未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等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退撫…
  9.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4條 曾領取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再任事業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辦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退…
  10.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1條 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參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並停止依第七條、第八條提撥自提公提儲金。適用勞基法前原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予保留,並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
  11.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2條 …在儲備金內支給。儲備金於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併入退休基金者,由退休基金支付。
  12.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3條 …適用勞基法前,由儲備金內支給,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由退休基金支付。
  13.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工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4.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1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資之款項。二、本基金財產運用所得。三、本基金孳息收入。四、本基金運用後之收益。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七、…
  16.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四、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五、…
  17.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主計局局長、軍備局局…
  18.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會任務如下:一、本基金財產及資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四、本基金重要規章審議事項。五、其他有關事項。
  19.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0.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
  21.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2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22.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3.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24.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2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26.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1條 為促進國防有關工業加速整體發展,設國防工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制定本條例。
  27.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2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一、自強救國捐獻及國內外公私團體或個人之捐贈款項。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助款。三、其他收入。
  28.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3條 本基金用途如左:一、有關國防科技研究及發展之支出。二、有關引進國防與相關重工業及精密工業新技術之支出。三、有關配合國防需要,建立或擴大生產國防武器能力,發展新產品必需設備投資、貸款或補助之支出。四、有關國防所需高級科技人…
  29.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之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30.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5條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