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