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1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0-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