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