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資之款項。二、本基金財產運用所得。三、本基金孳息收入。四、本基金運用後之收益。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九、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