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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 200 頁-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4條 聘任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一、任職滿二十…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5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之聘任人員,除準用(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應領之退休金或比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領取之資遣給與外,其於前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之一個月期間內申請退休、資遣生效者,並…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6條 休職、停職(聘)、留職停薪及解聘未確定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7條 聘任人員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者,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8條 聘任人員合法續(借)住之宿舍,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於已廢止之事務管理規則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前退休,現仍續住該規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前所定眷屬宿舍者,及於已廢止之事務管理規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前配…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9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任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者,其原經核准之訓練進修,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移撥之聘任人員,其已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參加國內訓練進修或訓練進修中者,新職機關應准其繼續訓練進修,並依原服務機關核給之假別給假;其…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0條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仍准其繼續進修。關於進修費用補助之計算基準,其進修方式係採學期制者,以學期開始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其進…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1條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人員,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免除其賠償責任。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辦理聘任人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一、行政院組織調整涉及之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應於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考核作業。二、各機關考核作業未能依限辦理時,應由其主要業務承受機關及其主管…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3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相關規定,按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年撫卹金遺族之子女教育…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4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退休聘任人員及聘任人員遺族之照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為照護機關。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照…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4條 教師認為該管業務主管人員於職務監督範圍內所下達之命令違法,經向該主管人員報告,該主管人員認其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教師服從該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該主管人員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1條 各學校或幼兒園得由該涉訟業務單位及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申請涉訟輔助教師得要求教師會代表一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前項審查小組成員負有不對外公開審查內容之義務。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各級學校校長、運動教練、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專業科目教師、技術科目教師、教育部依法介派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大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與稀少…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4條 …(以下簡稱申評會)。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申評會業務人員,以具有法律專長者為原則。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1條 …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3條 申評會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紀錄附卷;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委員會議紀錄。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6條 …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5條 …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具有訓導工作經驗者。四、曾任司法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0條 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院務委員…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6條 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2條 校長處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 行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2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7條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署政風室指導。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7條 …官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8條 …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及檢察署辦理紀錄、執行之書記官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五、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第5條 …。三、出國報告、出版品之審核及評估。四、行政執行官及相關業務人員之培訓。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協調及聯繫。六、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執行績效評比及獎勵之審議。七、立法院、監察院函詢事項之查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