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
- 第28條申評會委員會議應審酌申訴案件之經過、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救、申訴雙方之理由、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為評議…
- 第29條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 第30條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前項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
- 第31條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
- 第32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徵詢無異議、舉手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前項表決…
- 第34條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學校及職稱、住居所。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
- 第35條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行之,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該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評議書作成後十…
- 第36條提起再申訴者,應具體指陳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其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提起再申訴者,其範圍不得逾申訴…
- 第37條評議決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一、依規定得提起再申訴,而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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