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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09-1條 …請人供擔保後行之。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7-3條 …在此限。法院為裁定及開始執行前,應就前項財產或債務人為適當之處置。但拘束債務人之自由,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債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將所押收之財產或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者,如其聲請被駁回時,應將該財產發還於債務…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8-1條 …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
  4.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7條 …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
  5.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4條 …測報告應依下列規定:一、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除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外,應保存三年。當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數據大於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該分析數據應保存十年。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之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應完整保存至監管期結…
  6. 考試考銓處組織條例 第4條 考銓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綜理處務,監督所屬職員。
  7. 考試考銓處組織條例 第5條 考銓處置秘書一人至三人,科長三人至五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四人,均委任。考銓處必要時,得用專員三人至六人,薦派。
  8. 考試考銓處組織條例 第8條 考銓處置會計員一人,統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其需用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派充之。
  9.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6-2條 …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
  10. 考試試務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置處長或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或副主任若干人,襄理處務。分區舉行考試時,得置試務督導一或二人,督導試務工作。
  1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12.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8條 …得以書面提出異議。領務人員認異議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三日內報請駐外館處館長核定;館長應於五日內核定或轉報外交部核定,並副知異議人。駐外館處館長或外交部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
  13.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1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1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16. 考試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長報告典試委員長斟酌情形處理。但情形急迫時,題務組組長得先行處置再行報告。前項人員須出闈場時,應簽署保密承諾書,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並由考選部政風室視需要派員隨行。
  17.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9條 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即採取下列方式處置:一、通知原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研採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二、通知政風單位調查洩密原因與責任。
  18. 司法公證法 第16條 …者,得提出異議。公證人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三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應於五日內裁定之。
  19. 司法公證法 第17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前項裁定,應附具理由,並送達於公證人、異議人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20. 司法公證法 第23條 公證處置佐理員,輔助法院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前項佐理員,得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書記官兼充之。
  2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1條 …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三、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四…
  2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6條 …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2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4條 …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2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1條 …、如認其違法者,應將其違法情形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三、如認其合法者,應於答辯狀說明其理由。被告應附具答辯狀,並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
  2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9條 …條第三項宣告都市計畫違法確定者,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
  2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30條 …,得聲請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百零一條及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行政法院裁定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準用前條第一…
  2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04條 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28.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2條 …件應由行為終了時任職之法院自律會審議後,由該法院院長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應將處置結果通知法官現任職法院院長。本辦法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適用之。
  29.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2-1條 …他應受職務監督情事者,應主動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置;必要時,始得先送交自律會審議。自律會之決議,不影響各級法院院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30.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2條 …條第二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五、建議限期改善或其他適當之處置。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依法應受獎勵之事由者,應作成建議司法院獎勵之決議。前二項之決議,不得聲明不服。